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昇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昇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昇璟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是受刑人所犯各罪有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者,亦得自行決定是否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如經受刑人請求而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自亦應依前開規定裁定之。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中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3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之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憑,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是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與罪質、侵害法益種類、各罪犯行時間等量刑因素,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因
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1、3至7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豐展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附表:受刑人江昇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9年8月8日109年8月10日109年8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504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504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180、1858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101號109年度易字第1101號109年度易字第1228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3日109年10月23日109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9年11月24日109年11月24日110年1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8945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8946號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22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3至5)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38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9年9月3日109年9月4日109年10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180、18583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180、18583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35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228號109年度易字第1228號110年度易字第13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30日109年11月30日110年2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10年1月5日110年1月5日110年3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22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3至5)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38號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6至7)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332號編號7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9年10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35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3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案號同上確定日期110年3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6至7)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3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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