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19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吳素真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金標
德禎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順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其供被上訴人通行之坐落高雄市○○區○○段○○○○○○○號面積273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20,500元,依此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5,596,500元(20,500×273=5,596,5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進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