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選定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385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處長
史浩誠相對人 張可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9日所為102年度監宣字第385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內「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理由欄內「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均應更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內「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諸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院前開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逸康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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