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2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24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良佑
馮博緯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146號、偵緝字第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良佑、馮博緯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葉文博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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