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9號聲請人 王燈煌 代理人 林淑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年5月16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楊淳詒┌─────────────────────────────┐│附表:股票100年度除字第8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01│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