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外就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80號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附勒戒所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訴字第38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罹患牙疾,需接受更完善之牙科治療,請准予交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98年3月16日起羈押在案。嗣聲請人以罹患牙疾為由,聲請具保就醫,並提出受刑人病歷單一紙為憑。然經臺灣臺南看守所函覆聲請人之病況稱「該收容人於98年6月2日已接受所內牙醫診治,依醫師建議。又於98年6月4日戒送外醫治療及照X光,。。。因該收容人多顆牙根損壞,且復有牙周病,現仍每星期二持續由惠國牙科治療中等等。。」,有該所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南所衛字第0980004527號函一份在卷可稽,可見,被告雖患有牙疾,但已由臺灣臺南看守所適時戒送到外就醫以掌控被告病情,未達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程度。再者,聲請人另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本院98年度毒聲字第122號裁定,於98年4月23日令入勒戒處所施以勒戒處分,已非本案羈押之犯罪嫌疑人,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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