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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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72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呂宇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書所載被告所涉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乙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卷附檢驗結果翻拍照片可憑(見偵卷第29頁),屬違禁物無訛,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玻璃球
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