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72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呂宇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書所載被告所涉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乙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卷附檢驗結果翻拍照片可憑(見偵卷第29頁),屬違禁物無訛,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玻璃球

1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