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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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34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彥澂
選任辯護人劉家榮律師
蔡孟 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33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本件被告李彥澂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