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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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34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彥澂

選任辯護人劉家榮律師

蔡孟 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33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本件被告李彥澂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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