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9號原告 蔡維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恩哲 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