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308號聲請人 朱儀恩 法定代理人 陳美 因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5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於民國101年5月24日死亡,生前住所為:苗栗縣後龍鎮○○里0鄰00000000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01年5月24日死亡,其生前與配偶 詹杏 育有9名子女 張進興 、 詹勝恩 、 詹進卿 、 張進益 、 張熱 、丙○○、 張栯家 、 張汝 、 詹麗美 ,並共同收養 詹協東 為養子,且被繼承人之長子張進興、長女張熱、四女張汝已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惟被繼承人之長子張進興生前尚育有5名子女 張艾鈴 、 張怡禎 、 張翠瑩 、 張智玫 、 謝凱妃 ,故現應由張艾鈴、張怡禎、張翠瑩、張智玫、謝凱妃代位張進興繼承對被繼承人之遺產。另被繼承人次女丙○○育有3名子女 朱家遴 、 朱梓豪 、 朱美鳳 ,聲請人甲○○為朱家遴之長女,即聲請人甲○○為被繼承人之外曾孫女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考。又被繼承人之養子詹協東、次子詹勝恩、三子詹進卿、四子張進益、次女丙○○、三女張栯家、五女詹麗美及長子張進興之女張艾鈴、張怡禎、張翠瑩、張智玫雖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在案(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97號),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較近之長子張進興之女謝凱妃尚未聲請拋棄繼承,是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即聲請人甲○○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甲○○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曾建和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