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訴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高雄分院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四八號
上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上開說明,即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竟對本院就其施用二級毒品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被告復非爭執與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罪,有何牽連關係,自屬不得上訴,此部分之上訴,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陳啟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白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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