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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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97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票據權利人為何人(本件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受款人為甲○○,而附件中所載之受款人為 黃劉 ,究何人為真正票據權利人?)並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