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五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送達代收人 楊成業 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捌萬伍仟玖佰肆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貳佰捌拾柒元,折合新台幣玖仟捌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捌佰壹拾陸元整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書記官賈繼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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