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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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8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怡秀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怡秀提出新台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陳怡秀前經本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執行羈押。玆聲請人以家中父親待照顧及不動產買賣須親自處理事,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3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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