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42號聲明人 鄭子彬
鄭婷穗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子杰 法定代理人 陳玉鳳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之父母 蔡文通蔡王艦 是否生存,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兄弟姊妹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即被繼承人兄弟姊妹)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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