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交抗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抗字第79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 王漢章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440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如附件。
二、抗告意旨略稱:抗告人當時確係於「名間收費站」之「南下車道」,並非執勤人員所稱之「北上車道」,抗告人快進入收費站時,右乘客為了轉身取錢包,錢包滑落後座地下,為了拾回錢包,只好暫時鬆開安全帶,車子當時停止,並非行駛中云云。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之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處分人為王漢章,而聲明異議人為王漢章之配偶MissEVAYUEN,顯不合於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據此駁回聲明異議,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胡森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