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家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家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上字第101號上訴人 牛士丹 被上訴人 徐金波 訴訟代理人 邵聿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一項「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主文欄漏列第一項「上訴駁回」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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