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保險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136號

上訴人即

被告蘇孟堂

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聖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喻虹淵 (原名 喻卉菲 )、 周育民 因112年保險字第13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零陸拾參萬捌仟玖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拾壹萬捌仟壹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書記官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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