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9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弄11號(現於臺灣新竹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偽造文書、詐欺取財多起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所犯詐欺取財罪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7月27日開始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0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李毓華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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