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256號上訴人揚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建字第25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叁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叁仟柒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