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3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惟就其訴請被告返還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108之1號後方建物部分,則尚未繳納裁判費用。經核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伍佰元,依法即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標的之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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