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56號原告乙00000000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潘耀華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