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212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判決據上論結文後增列「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如本裁定所示漏載,爰予更正。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王國棟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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