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04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18,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17,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