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810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葉紹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國賓 (原名: 鄭國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正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債權總金額31,358元係以計算至民國100年5月16日止,則貴公司請求自94年4月22日起計算之利息,顯已逾債權讓與之範圍)。
二、請具狀陳報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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