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80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杉讓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鐘明浤 (原名: 鐘明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事實理由,債務人自96年3月13日起即未履行繳款義務,則請貴公司具狀提出請求自95年10月1日起計算違約金之依據到院。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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