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798號債權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代理人 余承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明和 (原名: 莊惎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第十五條約定:「買方履行遲延時,自遲延日起按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上限加付遲延利息…」惟自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利率管理條例既已失效,即不能依中央銀行核定放款日拆計算,又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未有按年息20﹪計算之約定,則貴公司請求按年息20﹪計算之依據為何?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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