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50號原告乙○○被告台灣世家社區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甲○○人共同 賴玉梅 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前段關於「被告台灣世家社區管理委員會壹拾肆萬肆仟玖佰捌拾叁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台灣世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捌拾叁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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