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85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乙○○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順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36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316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中華民國98
民事第二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