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23號原告 傅德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玉蘭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