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312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 經
訴訟代理人 蔡曉妮
上列原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許雅妮 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