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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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390號
原 告 臺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勳彰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欣吉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