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明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
相 對 人 豐鼎光 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源淵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所為裁
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欄第一頁倒數第五行、第二頁第一
、二行關於「本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誤算,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