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868號
原 告 洪曼齡
訴訟代理人 李文聖 律師
( 法扶 律師)
原告與被告 曾詮 祐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柒仟肆佰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