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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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88號聲請人 吳瓊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依倫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查報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查報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如調解成立,相對人約略客觀可得之利益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亦即聲請人欲賠償金額若干?
二、依前開金額為聲請標的金額,依法繳足聲請費。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清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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