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07號聲請人 李宛庭 代理人 李彥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3月
6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9月7日屆滿(同年月6日為星期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該期間之末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徐晨芳┌───────────────────────┐│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亞洲基因科技│89ND-00000000│5│5000│││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2│亞洲基因科技│91NX-00000000│1│625│││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