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 城淑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私立城光國民中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私立城光國民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私立城光國民中學之董事長,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私立城光國民中學於民國62年10月12日報經原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應業務需要,經第14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私立城光國民中學新舊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第14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而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私立城光國民中學之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亦同意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私立城光國民中學捐助章程變更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有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函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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