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7年度板秩字第118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乙○○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7年
7月18日以97年度北縣警土刑字第09700262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
告警察機關,情節重大,處勒令歇業。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乙○○、甲○○經營機車買賣、修配業,於下列時
、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7年5、6月間。
⑵行為:被移送人在台北縣土城市○○路○段○○○號大王機車
行之營業場所,發現來歷不明之機車,不迅即報告警察機
關,連續多次以每台機車新台幣(下同)2-3萬餘元不等
之價格販售得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中之自白、關係人 蕭世宏 、 吳榮村 於警訊
中之陳述。
⑵被害人 何光偉 、 金弘斌 、 歐坤宗 、 李銀燻 、 曾創揚 、王瑞
源、 陳司騏 、 張俊維 於警訊中之證述。
⑶經警搜索當場查獲被害人何光偉等遭竊之套裝機車計81輛
。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情節重大,應處罰勒令歇業。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7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