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秩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7年度板秩字第118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乙○○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7年
7月18日以97年度北縣警土刑字第09700262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
告警察機關,情節重大,處勒令歇業。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乙○○、甲○○經營機車買賣、修配業,於下列時
、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7年5、6月間。
 ⑵行為:被移送人在台北縣土城市○○路○段○○○號大王機車
行之營業場所,發現來歷不明之機車,不迅即報告警察機
關,連續多次以每台機車新台幣(下同)2-3萬餘元不等
之價格販售得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中之自白、關係人 蕭世宏吳榮村 於警訊
中之陳述。
⑵被害人 何光偉金弘斌歐坤宗李銀燻曾創揚 、王瑞
源、 陳司騏張俊維 於警訊中之證述。
 ⑶經警搜索當場查獲被害人何光偉等遭竊之套裝機車計81輛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情節重大,應處罰勒令歇業。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7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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