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救字第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救字第8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健康保險局間訴訟事件(因不服行政院衛生署97年10月31日衛署訴字第0970042357號提起之訴訟事件,本院97年度簡字第82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97年度低收入戶卡以為釋明(本院卷p-08),經本院職權調查聲請人之資力,有該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於卷可參(本院卷p-13),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莉莉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