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02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林 秉鴻
余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林秉鴻 於民國(下同)99年間至102年間邀同債務人余淑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下同)392,758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1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68期。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秉鴻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371,765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余淑美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702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余淑美、林│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71765│秉鴻│5月03日起││一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余淑美、林│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71765│秉鴻│6月0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