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國慶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劉國慶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伍萬柒佰壹拾玖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劉國慶於民國104年3月間起任職址設桃園市○○區○○路
0段000巷0號1樓之立泓食品有限公司,擔任送貨司機及業務人員,負責向客戶收受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其業務上收取貨款之機會,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客戶名稱」欄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金額」欄所示之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225,526元後,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入己而挪為己用。案經立泓食品有限公司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劉國慶分別於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潘建宏 、證人 葉秋苹 分別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㈢挪用公款明細、和解契約書、立泓食品有限公司銷貨單、客
戶對帳單、上鼎、新上鼎立泓食品客戶交易簡要表、統計表。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將其陸續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代收而持有之貨款,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挪用,乃係基於單一業務侵占之犯意,係為一業務侵占行為接續之數個動作,祇論以一業務侵占罪。
㈢爰審酌被告侵占款項達1,225,526元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
程度,再衡以犯後坦承犯行,堪認有悔意,惟尚未完全賠償告訴人損失,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查被告本案業務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共計為1,225,526元,惟被告已陸續扣薪償還274,807元,業經告訴代理人於檢察官訊問時供陳明確(見106年度他字第1741號卷三第8頁),則剩餘之犯罪所得為950,719元(計算式:1,225,526-274,807=950,719)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客戶名稱│侵占貨款月份│金額(新臺幣)│├──┼─────┼───────┼─────────┤│1│ 沂沂 │104年8月│5,610元│││├───────┼─────────┤│││104年9月│13,628元│├──┼─────┼───────┼─────────┤│2│廣東│104年7月│23,593元│├──┼─────┼───────┼─────────┤│3│三多燒臘│104年6月│15,550元│││├───────┼─────────┤│││104年7月│7,862元│││├───────┼─────────┤│││104年9月│18,316元│││├───────┼─────────┤│││104年10月│3,040元│├──┼─────┼───────┼─────────┤│4│福德餐坊│104年6月│84,920元│││├───────┼─────────┤│││104年7月│127,408元│││├───────┼─────────┤│││104年8月│35,277元│││├───────┼─────────┤│││104年9月│26,336元│├──┼─────┼───────┼─────────┤│5│ 源芝越氏 │104年10月│3,440元│├──┼─────┼───────┼─────────┤│6│皇鼎│104年10月│14,565元│││├───────┼─────────┤│││104年11月│32,896元│├──┼─────┼───────┼─────────┤│7│豪客│104年9月│29,980元│││├───────┼─────────┤│││104年10月│8,240元│├──┼─────┼───────┼─────────┤│8│蚵仔麵線│104年9月│4,516元│├──┼─────┼───────┼─────────┤│9│總舖師│104年7月│42,215元│││├───────┼─────────┤│││104年8月│23,360元│││├───────┼─────────┤│││104年10月│12,290元│││├───────┼─────────┤│││104年11月│9,600元│├──┼─────┼───────┼─────────┤│10│ 呂記 豬腳飯│104年6月│21,630元│││├───────┼─────────┤│││104年7月│6,300元│├──┼─────┼───────┼─────────┤│11│藝文輕食│104年5月│40,351元│││├───────┼─────────┤│││104年6月│10,380元│││├───────┼─────────┤│││104年7月│10,650元│├──┼─────┼───────┼─────────┤│12│真正好│104年7月│12,520元│├──┼─────┼───────┼─────────┤│13│文通燒鵝│104年9月│7,535元│├──┼─────┼───────┼─────────┤│14│淨荷便當│104年8月│4,960元│││├───────┼─────────┤│││104年9月│2,970元│├──┼─────┼───────┼─────────┤│15│夜貓族│104年10月│1,950元│├──┼─────┼───────┼─────────┤│16│明鈞越式│104年9月│3,750元│││├───────┼─────────┤│││104年10月│14,490元│├──┼─────┼───────┼─────────┤│17│徐媽媽│104年5月│87,222元│││├───────┼─────────┤│││104年6月│74,650元│││├───────┼─────────┤│││104年7月│95,265元│││├───────┼─────────┤│││104年8月│83,415元│││├───────┼─────────┤│││104年9月│14,700元│├──┼─────┼───────┼─────────┤│18│三峽吳先生│105年5月│34,233元│├──┼─────┼───────┼─────────┤│19│金都燒肉│105年3月│7,555元│││├───────┼─────────┤│││105年8月│36,660元│├──┼─────┼───────┼─────────┤│20│ 俊香 │105年5月│27,437元│├──┼─────┼───────┼─────────┤│21│廣東燒臘│105年3月│20,064元│├──┼─────┼───────┼─────────┤│22│明日苑工地│105年5月│1,900元│├──┼─────┼───────┼─────────┤│23│德發│105年5月│11,610元│├──┼─────┼───────┼─────────┤│24│南山路炸雞│105年5月│9,536元│├──┼─────┼───────┼─────────┤│25│米寶寶│105年9月│13,726元│││├───────┼─────────┤│││105年10月│5,275元│├──┼─────┼───────┼─────────┤│26│小老闆│105年9月│12,540元│├──┼─────┼───────┼─────────┤│27│食出韻│105年9月│9,610元│├──┴─────┴───────┼─────────┤│總計│1,225,5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