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0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0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03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劉聖甫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陸萬伍仟壹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約定自105年10月14日起至112年10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10月17日止累計376,906元未給付,其中371,900元為本金;5,00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105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94,665元,約定自105年10月14日起至112年10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10月17日止累計372,127元正未給付,其中366,900元為本金;4,927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6年10月10日止累計116,117元未給付,其中110,890元為消費款;4,327元為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70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聖甫│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99%│││371900││0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劉聖甫│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99%│││366900││0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劉聖甫│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54%│││2090元││0月11日││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劉聖甫│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08800││0月11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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