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07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獨力撫養身患重病之父親,並有幼子亟待照顧,突遭羈押,生活雪上加霜,被告就本件案情已交代清楚,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惟查,本件被告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8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754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自96年9月27日入監執行等情,有執行指揮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刑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查。是本案羈押原因已嗣後不存在,原羈押裁定自應予撤銷,則被告具保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本院尚無從審酌聲請人之具保聲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