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05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8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00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0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20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中榮電瓷工業股份有│台灣土地銀行中壢分│97年8月29日│3,200元│AEC二五二七一│││1│限公司 莊育忠 │行│││六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