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9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件一覽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網路列印、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復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竊盜│偽造署押,│施用第二級│施用第一級││││足以生損害│毒品│毒品││││於公眾及他││││││人│││├──────┼─────┼─────┼─────┼─────┤│宣告刑│有期徒刑9│有期徒刑5│有期徒刑5│有期徒刑9│││月│月│月│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5│96年12月5│96年12月6│97年3月26│││日│日至6日│日15時為警│日│││││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機關│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6年度偵│署96年度偵│署97年度毒│署97年度毒│││字第29404│字第29404│偵字第3436│偵字第4519│││號│號│號│號│├───┬──┼─────┼─────┼─────┼─────┤││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97年度易字│97年度簡字│97年度訴字││││第2號│第2號│第3919號│第2793號││事實審├──┼─────┼─────┼─────┼─────┤││判決│97年4月30│97年4月30│97年7月11│97年11月28│││日期│日│日│日│日│├───┼──┼─────┼─────┼─────┼─────┤││法院│臺灣高等法│臺灣高等法│同上│同上││││院│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易│97年度上易│同上│同上││││字第1442號│字第1442號││││判決├──┼─────┼─────┼─────┼─────┤││判決│97年6月30│97年6月30│97年8月19│97年12月18│││確定│日│日│日│日│││日期│││││├───┴──┼─────┴─────┴─────┴─────┤││上開四有期徒刑與編號五、六、七所示之有期徒刑嗣││備註│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63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98年3月2日確定。│└──────┴───────────────────────┘┌──────┬─────┬─────┬─────┬─────┐│編號│五│六│七│八│├──────┼─────┼─────┼─────┼─────┤│罪名│竊盜│踰越安全設│踰越安全設│共同毀越安││││備竊盜│備竊盜│全設備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有期徒刑8│有期徒刑8│有期徒刑8│││月│月│月│月│├──────┼─────┼─────┼─────┼─────┤│犯罪日期│96年11月10│97年1月15│97年2月10│96年11月19│││日│日│日│日│├──────┼─────┼─────┼─────┼─────┤│偵查(自訴)│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機關│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7年度偵│署97年度偵│署97年度偵│署97年度偵│││字第11825│字第11825│字第11825│字第12159│││、12042、│、12042、│、12042、│號│││12914號│12914號│12914號││├───┬──┼─────┼─────┼─────┼─────┤││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97年度易字│97年度易字│97年度易字││││第1841號│第1841號│第1841號│第1806號││事實審├──┼─────┼─────┼─────┼─────┤││判決│97年11月26│97年11月26│97年11月26│97年11月28│││日期│日│日│日│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98年1月5│98年1月5│98年1月5│98年2月2│││確定│日│日│日│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