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44號抗告人 張金鎮
送達地址:台北市○○區○○路000號0樓之0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孝元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53號),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前聲請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53號之承審法官迴避,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裁定駁回其迴避之聲請,然本院未以合議裁定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雖猶執陳詞,惟本院111年10月19日裁定既有上開瑕疵,無可維持,爰由本院自行撤銷原裁定,以符法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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