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26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凌國通 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1年度司促字第6582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清償新臺幣(下同)76,299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6,2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