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驗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毛重分別為貳點參壹公克、伍點壹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貳點零貳參公克、肆點捌壹壹公克)暨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家維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8月19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109年10月13日上午5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住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為前案觀察、勒戒前所犯,應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即足,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然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袋毛重分別為2.31公克、5.1公克),經鑑定結果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1年8月19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94號為不起訴處分,此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又被告另於聲請意旨所載之時間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為前案觀察、勒戒前所犯,應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即足,為前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9月19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77號簽結在案,此有該簽呈在卷可稽。又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袋毛重分別為2.31公克、5.1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2.023公克、4.811公克),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紙(報告日期:109.11.04)在卷可稽,認屬違禁物無訛。又該殘渣袋2只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得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