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原告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 律師
許惠菁 律師被告 陳哲雄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王粉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賓漢香料化學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威丞
之6上列被告陳哲雄、王粉、賓漢香料化學有限公司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洪珮婷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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