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62號原告 溫彭潔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卻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及地址,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又本院經通知原告應於民國100年7月25日、8月22日到庭,其均未到庭,本院乃於100年9月6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及其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已於100年9月9日合法送達,而生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及住居所,依據首揭說明,其之起訴顯不合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9日
書記官高小婷

更多裁判書